非法集资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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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高发频发。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
二是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有的案件涉及多省,甚至波及全国;涉及的领域从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传统行业向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蔓延;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三是形式多样,手段隐蔽。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
四是职业化的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成为资金掮客,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非法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甚至达到10%到30%,还有的代理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总而言之,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的法律后果这也根本没办法一概而论的,因为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当中也有主犯和从犯,在这有一部分的非法集资案件其实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单纯的根据非法获利来判刑的话一般数额比较大的量刑也是在五年以下的,总之,只要是参与了非法集资的这些人肯定都是逃脱不过法律的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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