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
《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
一是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二是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税收征收程序和管理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而且确定了我国税收征收程序的基本框架。税收征管法把税收征纳双方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打击偷税和抗税等不法行为,整顿纳税秩序、对于税务人员依法征税,不断提高政策水平都有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程序主要有: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争议处理程序。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停业之前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的时候,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凡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的时候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业、复业、注销登记等。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从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地址、经济性质或者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已经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等税务事项的时候,应当持此证明。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登记核查:税务机关对于已经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核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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