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5:14 22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挂靠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三、脱钩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一)人员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脱钩改制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四、改制的要求

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申报程序

(一)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200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二)申报程序

1、脱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其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2、改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通知》精神进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其他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

3、完成脱钩改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办理新的资质证书手续;原资质证书同时废止。

4、脱钩改制期间,进行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原则上与脱钩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

6、对于不属于本《通知》脱钩改制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资质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7、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脱钩改制工作的情况报建设部。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9: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造价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我部对实施“安居工程”的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件: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
    2023-06-10
    6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于“同体监理”的范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工程设计单
    2023-06-10
    77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精神,一些部门对原有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或撤并,国务院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也与主管部门脱钩,进入中央企业集团或下放地方。为了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共同做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拟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编制审定和推广标准设计,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质量管理与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单位
    2023-06-10
    32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省计委: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省计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向建设部备案。二、备案的内容包括:批准发布标准的通知、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英文名称、主编单位的名称和通信地址、主编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三、对同意备案的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在收到备案报告15日内赋予其备案号。该备案号应当印在正式出版的相应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四、经同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录,在《工程建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金包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原则“金包银”是特指在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成片建设的区域,保留村庄居民点,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人均15平方米的农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对村庄外围进行改造建设,在为工业区提供配套的同时,使村庄内部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中“金”是指紧邻工业集中区住宅较密集、人口相对集中且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外围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配套用房(简称“金边”,下同)。“银”是指“金
    2023-04-22
    427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工程”;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以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均包括公路桥梁工程等专业工程。此复。
    2023-04-22
    425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一九八六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实施五年来,促进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城市规划设计队伍的建设,较好地满足了政府对城市规划技术工作的需求。为了能够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自身的特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政事分开,机构独立,具有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领有统一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二、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承担规划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
    2023-06-06
    209人看过
  • 商业部、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镇粮店改造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国市镇粮店约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这部分房屋大多年久失修,不利于粮食部门的发展,也不利于房地产的充分利用,亟需对这部分房屋进行改造。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支持粮食部门的转换机制,发展多种经营,同时搞活房地产业,做好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镇粮店改造工作,经研究,作如下通知:一、各地房地产、粮食部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粮店有偿转让给粮食管理部门。对于转让后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粮食管理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的管理法则,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与指导。二、对于不作有偿转让,且比较破旧,不适宜开展多种经营的粮店,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可以密切合作采取措施,按以下形式进行改造:1、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力量改造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粮食部门的意见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粮店符合发展多种
    2023-06-10
    82人看过
  • 行政仲裁机构属于政府哪个部门
    行政仲裁机构不属于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的,行政仲裁机构是独立于政府部门而存在的一种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由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
    2023-03-21
    318人看过
  • 合伙企业协议(用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第三条经营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
    2023-06-06
    26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建设部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一、职责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二、工作制度(一)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报告制度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我部组织人员对现行标准规范中需强制执行的条款进行了摘编形成强制性条文汇编,并由建设部统一发布。现将该发布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应在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公路工程的设计及招投标文件均应有单独章节阐述所执行的强制条文,如未涉及强制性条文亦应明示;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部公路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电话);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于7月1日前出版发行(电话);四、部公路司将于年内举办二期各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宣贯研讨班,每期三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交
    2023-06-08
    445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审函[1990]265号发布日期:1990-12-8执行日期:1990-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
    2023-04-24
    9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一)信息技术;(二)建筑节能技术;(三)住宅产业技术;(四)建筑用钢技术;(五)化学建材技术;(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七)水工业技术;(八)垃圾处理技术;(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
    2023-06-10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从业主(投资者)的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工程造价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涉及... 更多>

    #工程造价
    相关咨询
    • 市机构改革部门设置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4
      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执法队伍。加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监管责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市本级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区县(市)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健全完善县乡行政执法统筹指挥机制,更大范围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在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
    • 司法行政部门与什么机构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侦查机关应当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 政府部门建筑工程发包合同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
    • 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属于什么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3
      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一般为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一种是领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有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海关、金融、国税、公安等,上下级只能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什么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