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和价格构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投资方式,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市场价销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商品房均应挂牌标价销售,挂牌标价应写明销售房屋的座落位置、地点、交易时间、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房销售现货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不得超过明码标示的价格。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实行一次性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标明房屋的最终销售价格或与购房者结算的价格,如按合同销售后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因政府有权机关另有规定而需加收费用的,应报物价部门核批。除此之外,不得在合同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项目执行。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必须真实,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要合理。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按规定申报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已售商品房的现货合同价格,按隶属关系分门别类地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申报办法由省物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凡违反本规定,以及用以下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履行合同价格或以代征费用为名,在合同外加收各种非法的收费;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或重复计算成本费用;
(三)短给面积或隐瞒要害条款,欺骗对方接受不实的价格;
(四)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
(五)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
(六)不按合同期交付使用又不给消费者合理补偿;
(七)采取其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申报成交价格或作不实申报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价格检查有关规定从重罚款。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应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向行为发生地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投诉举报受理与否,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外省省属以上单位在省内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价格由省物委管理,或由物委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余的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地(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商品价格欺诈禁止规定:揭示禁止性规定
423人看过
-
警惕6种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
220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491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358人看过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227人看过
-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332人看过
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通过虚假宣传、不透明定价或其他欺骗手段,使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误导消费者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构原价、隐藏附加费用、误导性促销等手法,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使其支付高于合理水平的价格。价格... 更多>
-
如何维权进行商品房价格欺诈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31商品房价格欺诈购房者维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由售房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商品房原总价是不是价格欺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6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
禁止价格欺诈若干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商品房销售欺诈如何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按你的情况,是可能要求对方赔偿2倍的。
-
房产销售价格欺诈有哪些条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9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