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5 14:40:30 142 人看过

一、什么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是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为应对可能发生船舶油污污染环境时,有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而设立的一种强制保险。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九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三)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第十六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下列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船舶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对已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

(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判决书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四终字第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法定代表人谢*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玉,**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均,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街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25村民小组。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12村民小组。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吴*训,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苏*均、洪*军、黄*德因海域渔
    2023-06-11
    208人看过
  •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一、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什么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工程欠款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工程承包欠费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4-02
    355人看过
  • 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我省濒临南海是著名的海洋大省,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流入海洋,尤其是船舶排污、泄漏、海上油污事故频繁发生,更给沿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船舶损害赔偿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实施面不广,且货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污染损害风险,结果致使海域污染面积逐年扩大,海洋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治理保护海洋?众多专家学者汇聚深圳,共商海事。昨天,《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这个诞生在深圳的倡议,对广东来说实在是意义深远。·何莉琨·本报深圳讯(记者潘银燕通讯员李颖摄影报道)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志豪昨天说,深圳海域溢油污染对深圳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小梅沙、田园风光等众多旅游度假区造成巨大危害,建议通过保险+基金模式建立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2023-06-06
    58人看过
  •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1我国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随着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2007年我国原油进口1.59亿吨,同比增长14.7%,原油消费量约为3.46亿吨,同比增长7.3%。庞大的石油进口主要是靠海上运输完成。因此,随着石油运输量的增加,在我国海域发生大规模溢油事故的概率也大幅上升。2001年9月科威特籍油轮“沙米敦”轮在青岛海域发生原油泄漏事故;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轮“阿*哥”轮在大连新港大窑湾水域触礁搁浅,发生原油外泄,周边海域被严重污染,大量养殖物死亡。一系列大型溢油事故,接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沙米敦”轮仅应急救援费用就达到1200万元,这与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形成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赔偿,急需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2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尚未加入FC71和FC92(
    2023-06-12
    310人看过
  •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2、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
    2023-06-12
    368人看过
  •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归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CLC1969只适用于油轮之间的碰撞。第IV条:“如果两艘或者多艘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因而造成损害时,则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第III条免责,都应对不能合理区分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显然,CLC1969在制定时,没有考虑非漏油船舶。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将该条修改为:“当发生涉及两艘或者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II
    2023-06-12
    337人看过
  • 什么是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以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船东可单独投保。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三是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四是赔偿责任限额增加。
    2021-11-16
    470人看过
  •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
    案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异议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异议人: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权。根据“闽-燃供2”轮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轮是一艘钢质油船,船籍港厦门,1980年6月**伯方造船厂建造。船舶总长59.10米,两柱间厂55.00米,型宽9.60米,型深4.60米。根据该轮《船舶吨位证书》记载,该轮总吨位497吨,净吨位325吨。经福建省厦门船舶检验局核准,该轮为计算净吨位而从总吨位中扣除机舱部分的数额为73吨。根据该轮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该轮的经营范围为福建与上海以南沿海航线。根据该轮《适航证书》记载,该轮准予航行三类航区及港澳航线。根据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该轮的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报务员各1名、水手3名、机工2名。1999
    2023-06-11
    341人看过
  • 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
    案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异议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异议人: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权。根据“闽-燃供2”轮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轮是一艘钢质油船,船籍港厦门,1980年6月**伯方造船厂建造。船舶总长59.10米,两柱间长55.00米,型宽9.60米,型深4.60米。根据该轮《船舶吨位证书》记载,该轮总吨位497吨,净吨位325吨。经福建省厦门船舶检验局核准,该轮为计算净吨位而从总吨位中扣除机舱部分的数额为73吨。根据该轮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该轮的经营范围为福建与上海以南沿海航线。根据该轮《适航证书》记载,该轮准予航行三类航区及港澳航线。根据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该轮的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报务员各1名、水手3名、机工2名。1999
    2023-06-11
    402人看过
  • 新《条例》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据统计,自1998年至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需要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原则,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限额制度。条例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2023-06-12
    476人看过
  •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险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保险条款。本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条款为准。一、保险责任1、由于被保险人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2、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4、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5、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二、除外责任1.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2.碰撞、触礁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3.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4.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三、收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单位:万元船舶总吨赔偿限额200以下100201-500200501-10003001001-16005001601以上1000四、
    2023-06-09
    430人看过
  •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由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所以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可以参考该公约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
    2023-02-24
    358人看过
  • 如何认定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由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所以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可以参考该公约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
    2023-03-18
    191人看过
  • 船舶损失保险人不赔偿怎么处理
    在保险公司明确拒绝履行理赔职责之际,作为被保险人您有权采取以下相应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通过开展共同商议来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进而寻求合理且公平的赔偿方案;其次,您亦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至保险公司所归属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对于由仲裁机构给出的裁决来讲,其效力是无可争议的,具有如同法律般的执行力;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假如上述两种途径皆告失败,您还有权通过向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出正式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对拒绝履行理赔的行为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5-11
    29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第21条何时生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谁提出?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时提供的请求权时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05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7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A2013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三)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