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务税务总局发表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中对单位低价向职工售卖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应该按照所在地县以上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房,职工支付的成本费用低于市场或建造费用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低价售卖房屋给职工的,职工因此少支出的实际支付的房款低于成本价格的差额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所得谁的征收方法:一般情况下应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纳税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此通知发行之后,此前未征税的将不再追究,已经征收的也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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