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共同诉讼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其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其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二、共同诉讼的特点
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
(二)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从总体上说,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具体而言,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因为这类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若无其事让共同诉讼人分开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主要在于节约用于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三、共同诉讼需必备的要件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二)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三)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四)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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