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中被害人的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8:22:39 377 人看过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参与者是否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一、是否明知参与传销。如对传销案件的运作模式较为熟悉也知晓为非法的还继续参与,此类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对其受损的利益也不应保护。

二、是否参与发展下线。在传销案件发展下线的,一律不应认定为被害人。传销案件最大的特征就是通过发展会员来获取收益,骗取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有些传销人员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发展会员没有达到法律追诉的标准(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积达3级以上),并不代表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故对有些发展下线的传销人员认为自己是受害人不应支持。

三、是否获得返利、佣金等收益。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获得返利等收益,不应认定为受害人。

四、参与的时间及活跃程度。传销组织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往往会通过开展诸如酒会、培训等活动吸引会员,如果该会员参与多次,且在活动中表现异常活跃,即使未发展会员或者得到返利,也不应认定为被害人。

五、购买产品的次数。有的参与人员未发展会员,但多次构成虚构的产品并从中获利,一般不宜认定为被害人。当然,以上五个方面是认定被害人的关键因素,具体到个案,还要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综合认定,以免损害真正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

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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