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执行难度不断升级,尤其是涉及子女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归并三大方面成为突出难题。具体为:
一、探望权的问题。
1、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方式易引发争议。判决、调解一般都确定非直接抚养方定期到直接抚养方探望,或将子女从抚养方接回居住。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探望权争议发生的责任无法证实,导致无法执行。
2、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地点不恰当。有的判决书确定探望权行使地点在学校、幼儿园等,在直接抚养方的施压下,学校因担心卷入纠纷而不配合探望权行使。还有法律文书将探望地点确定在公园、大型商场,但由于天气、城市建设变化等因素,使非直接抚养方难以行使探望权。
二、房产分割的问题。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商品房、公租房或城市私有房屋、农村宅基地房的分割使用问题,因房产价值大、整体分割难,一般调解或判决将房产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并支付另一方归并款。但目前经常出现获得房产所有权(承租权)的一方当事人并无能力支付另一方房产归并款,房产分割难以执行。
三、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主文中仅对分割后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而未明确财产的交接时间、方式,这也容易引发当事人财产履行分割的争议。
对策:
一、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多做双方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建议由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接子女改为抚养方定期送子女,以减少争议和执行难度。
二、离婚涉及房屋分割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房屋的性质、状况,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房屋能否分割。若房屋不能分割,在考虑房屋价值及归并金额、当事人工作收入、支付能力、矛盾冲突等因素后作出合理处置。对于不能分割,双方当事人支付归并款能力都较差,或涉及有房屋贷款的,可考虑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居住使用方给付搬离房屋方一定数额房屋租金,或以分割所得部分财产折价抵偿房屋租金。
三、对分割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要确定具体的交接时间、方式,减争议,也便于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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