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其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有关专家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进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既重许可又重监管行政许可法草案确立监督制约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为确立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草案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以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以保护。
草案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一些本来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被规定必须经过某行政机关批准,一些没有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机关也自设审批,致使老百姓有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为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设定行政审批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说,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为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
杨景宇说,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杨景宇说,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说来,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
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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