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0:22:39 320 人看过

(一)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就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权代理

票据签名者未得本人授权而以本人为被代理人、以自己为代理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

如果行为人签章之票据未能生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签章之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

2、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无无权代理可言。

3、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若有代理权,自属有权代理,无代理权的,才负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在是否无权代理的争议发生时,应由代理人负责证明自己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无权代理。

(二)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我国《民法典》将越权代理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规定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则。《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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