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首先,明确“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础: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即:如果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权授予之后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样的权利只能一个人持有,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不是一会儿事儿,“专利证书”只是个形式,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颁发的一个凭证而已,专利权在授权之后的变更、转移,是不对专利证书做更改、也不另行颁发证书的,因此,拥有“专利证书”不等于拥有“专利权”。
专利法中,仅仅对“同一个申请人”“同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做了特殊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首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分别在两件申请的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即: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条,您可以在国知局的请求书标准表格中看到该项。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实用新型会被先授予专利权,当发明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将会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应当请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同意,则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将会在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同时,被放弃。
二、专利授予的要求有哪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专利方面的权利规定是在专利法律的规范当中和司法解释当中作出的。比如说相关的同样发明的创造,只能够授予一项专利权。并且这里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应当根据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进行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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