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乌龙指民事索赔案昨日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投资快报》从参与庭审的多位维权律师处获悉,此次开庭共审理包括证券市场和期货市的61个案件,索赔金额1000万元左右。经历了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拉锯,原告律师认为广大证券存在虚假陈述、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乃至操纵市场三大违法行为,而被告光大证券则态度强硬,认为其并无主观过错,不愿意为投资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庭审最后,光大证券又一反其在证据交换时拒绝调解的态度,其代理律师称需要回去与公司商量。
2013年就已提交的诉讼昨日终于开审
据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审理的案件仅为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的61件,包括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其余案件日后再开庭审理。这次开庭的61起案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具体事件略有差异,分别由4名律师代理。
而光大证券在2014年中报也对有关乌龙指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昨日庭审从上午九点一直延续至下午六点。依据《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件具有管辖权。
事实上,法院受理该案后,光大证券曾提起过管辖异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光大证券该异议后,其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然后再次被驳回。光大证券利用此战术将投资者在2013年就已经提交的索赔诉讼拖延至昨日方才得以顺利开庭。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4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即本案是否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于光大证券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原告代理律师之一许峰当庭表示:证监会已经通过〔2013〕59号行政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监会的处罚,也不会有今天的诉讼,在认定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方面,我们相信证监会更具有优势。其认为,被告光大证券对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其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接受的。光大证券对于证监会对其进行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在其接受媒体采访时已做过公开表态,这种表态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为原告等主体所周知,相当于公开承认没有异议的内幕交易认定。
光大证券:乌龙指不是内幕交易法律无规定应赔偿
然而对于投资者的指控,光大证券却并不认可。其代理律师认为,8.16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并没有主观过错,完全是由系统错误引发的,不是光大证券故意为之,也不是有意操纵。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而事实上证监会此后也是通过长时间多方专家论证才最终确认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其律师表示。
不仅如此,光大证券的代理律师还强调,早在2013年8月16日11点32分左右,就有媒体关于股指波动,光大乌龙指等问题做出报道,并被各大网站大肆转播,这也让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光大证券方甚至认为,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
有律师提出构成内幕交易刑事犯罪
而另一位投资者代理律师严义明律师则指出,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金额特别巨大,早已达到内幕交易罪刑事立案的标准,如果光大证券在赔付问题上得不到投资者的谅解,则投资者将有权选择是否向公安局报案,要求对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案,追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吴立骏则认为,本案应当只有一个争议焦点,即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其他应当没有争议,因为内幕交易的性质证监会早在去年已经定性,所以不存在争议,如果光大证券认为有争议,那么应当与证监会交涉,而不是在投资人这里强词夺理。其认为,凡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至14点22分之间买入沪深300指数对应的任何一支股票,或在前述时段曾经买入180ETF、50ETF、沪深300股指期货IF1308、IF1309、IF1312、IF1403多头合约的投资人可以报名参加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索赔。
光大证券证据交换时明确拒绝调解后又松口
许峰律师表示,在整个816乌龙指事件中,包括本次开庭的全部原告在内的成千万上亿的投资者都遭受了惨痛的损失,都是无辜的,此次针对内幕交易行为而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仅是无数受害者当中的极少数,被告光大证券面对给投资者造成的灾难,不断强调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让人大跌眼镜。光大证券为何不拿出针对本案原告的十分之一的勇气去对抗证监会?许律师认为光大证券面对投资者和证监会的态度截然不同,是欺软怕硬的表现。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有原告律师表示,如果被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赔偿投资人所有的损失,则原告方保留请求上海市公安局对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的权利。随后,光大证券方律师表示,回去问公司领导后再做决定,并没有当庭拒绝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之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被告方曾明确表示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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