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备用金管理
其他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1、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
(1)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应当具有我国境内常驻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
(2)工作人员构成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就业法律法规的政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外语、财会专业的工作人员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
(3)备用金数额为50万元。
2、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申办程序
申请机构应当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2)申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机构章程及保证中介活动正常开展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协议;
(8)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出具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9)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劳动保障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对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并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证、中介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二)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1、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
中介机构在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中介机构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起始时间和终止协议的条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发生争议后的处理办法等。
2、境外就业劳动合同的确认
中介机构推荐的境外就业人员被境外雇主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中、外文对照的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的要求向境外就业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
3、境外就业出入境证件办理
被境外雇主聘用的境外就业人员应持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中介机构应当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境外就业所需要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健康检查、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4、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费及中介服务广告管理
中介机构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行政部门的监督。
中介机构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发布。广告经营者在承办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时,应查验批准发布的文件,并在发布时标明批件号码。
5、中介机构的年度审核
中介机构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每年的4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如实填写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以及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劳动保障厅对其基本情况和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审核合格的,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对经年审已不具备《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报劳动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其许可证的年审情况。
6、境外就业中介纠纷处理
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因履行中介服务协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账户的设立与监管
中介机构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备用金专门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机构所有,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监管。
中介机构应与省劳动保障厅及其指定银行签订《备用金监管协议》。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中介机构不得以备用金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
2、备用金的动用
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方可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以及拒不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需要动用备用金的,可凭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经备用金监管部门同意后,从中介机构备用金专户中支付。
(四)其他
省劳动保障厅应将取得许可证、经年审合格或被注销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和本意见的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9月1日川劳社发[2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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