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进行监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00:50:07 99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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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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