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哪些部分属于非居住用途补偿?应该如何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41:48 383 人看过

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何认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中同住人资格?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公有出租住房拆迁补偿安置中,同住人属于补偿安置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哪些人属于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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