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怎样审理
1、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是指上述对应的被异议人或异议人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规定时间内驳斥该商标异议复审理由的回复答辩书。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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