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市场都有哪些私募基金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21:06:49 121 人看过

对于民间很多人来说,能够最快筹集很多流动资金的方法,私募基金是一个好办法,但私募基金却不没有证监会的审批,资金管理也就不安全。而市场上现在大多数的就是公募基金,其基金托管是由商业银行代管。那么私募基金中存在法律上的基金问题都有哪些呢。

私募基金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有损害基金财产行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变相公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非法集资罪。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四、投资管理方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税收方面

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有关法律方面的讨论和仔细分析,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行驶范围较小,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相关经济方面的监管措施,都有可能使得私募基金变成一种非法的团体,并且会受到一些证券行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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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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