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0:41 30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指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一般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包括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四)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估制度;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在5个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达到50人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场所每月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分析评价。评价、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2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沈阳工伤保险如何监督管理
    第一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二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条
    2023-03-04
    257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建设的人防工程。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呈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凡应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取得省人防设计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
    2023-04-22
    186人看过
  • 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对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不得任意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雇用、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第五条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权,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部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第六条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特殊
    2023-04-22
    457人看过
  • 如何对卫生事业补助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二)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保证工程质量。(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
    2023-04-22
    246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
    2023-04-22
    290人看过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风气,净化市场环境,我国出台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今天,雄辩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暂行办法。我们今天主要研究的问题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
    2023-04-17
    30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4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9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
    • 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五)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8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6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