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为合同当事人,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分为两类:基于当事人协议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前者简称为约定的概括转让,后者简称为法定的概括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一、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合同转让的特征
1、内容一致性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2、新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3、改变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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