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波及范围、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情况来界定。食品安全事故通常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自查、控制传播途径避免损失进步扩;
2、视事态严重性决定否向政府机关报告;
3、危机公关向受害群体致歉并妥善治疗承诺改善并付诸实施且示于众;
4、实施纠预防措施避免复发。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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