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证据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11:02:57 423 人看过

关于劳动仲裁中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其中第(四)条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证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录音时,一方面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尽量提供辅助证据证明该录音。只有这样,录音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录音欠款被查有法律效力

录音欠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得到的不存在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种类型的录音证据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单独录音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但要分情况而定: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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