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凌晨,因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小张夫妇即将出生的儿子宫内窒息死亡。时隔半年,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张夫妇终获赔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整,而冯某也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小张和小何是一对来自河南的夫妇。2006年12月小何怀孕,曾两次在义亭中心卫生院进行B超检查,胎儿一切正常,预产期为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13日,小何在冯某处做了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正常。9月14日凌晨,小何因下身出血便打电话给冯某,1时17分许冯某到小张夫妇住处为小何接产。在接产过程中,小张发现情况不对,曾多次要求转送正规医疗机构,但冯某仍决意滞留,继续盲目为小何接产。5时许,小何分娩出一皮肤发紫、不动、不哭、无心跳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却长期在北苑街道行医,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检察机关公诉。
丧子之痛给小张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但冯某未对小张夫妇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于是,2007年12月10日小张夫妇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的帮助,讨回一个公道。经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小张夫妇这种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立即指派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程辉律师为代理律师。小张夫妇在程律师的帮助下,于2007年12月11日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法律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时才开始的,所以胎儿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自然人,小张夫妇主张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存在很大风险。而且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赔偿项。综合考虑以上诉讼风险,程律师积极奔走于原被告各方,多次与冯某的家属沟通联系,希望能在庭前和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被冯某家属拒绝。
2008年1月7日开庭当天,因冯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故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庭建议,在休庭期间双方继续协商调解。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利益,程律师继续做双方工作,终因双方差距太大而破裂。
2008年1月29日本案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程律师继续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和谈十分艰难。最后在与审判长共同努力,一再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冯某一次性赔偿小张夫妇24000元整。近日,小张夫妇已拿到所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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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和胎儿同时死亡,要赔偿两个人的死亡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不需要,胎儿自出生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不能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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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婴儿死亡医院同意怎么赔偿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3既然医院同意协商,那就协商解决了。协商不能的话,可提出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可提出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虽然说家属的意见会影响医院的治疗决策,但是医疗决策是医生独自做出的,除非家属签字作出知情选择,否则,医院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被抚养费生活费中属于两婴儿和死者父母的部分给死者娘家,既然关系好,应该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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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胞胎胎儿死亡法律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31您这个可能涉及医疗事故,您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户口、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我们律所有专业的医疗律师,具有医疗法律双学位,能够从各专业角度指导您鉴定、取证、诉讼等,可以帮你出具一份赔偿报告,这样你心里也有数,为您提高效率同时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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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胎儿死亡的赔偿金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3-11-13第 1、医疗费,根据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同时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感到不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第。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产生的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等状况予以一定的补偿。其中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