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工伤医疗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设有专门的外科、骨科病房,各科病房分别不少于:一级医院10张床位、二级医院30张床位、三级医院50张床位;
4.拥有3名以上外科和骨科的专业医师和相当数量的专业护士;
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7.医疗机构执业地附近有一定数量的工伤保险参保企业或参保职工集中居住;
8.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计算机联网运行的条件;
9.已经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申请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从事工伤医疗协议服务1年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2.模范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政策,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工伤康复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项关于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的全部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6.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申请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民政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了《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
2.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名称、地址应与《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3.有至少一名持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师;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
二、申请程序
自愿开展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5.辅助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6.工伤医疗、康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科特色介绍和工伤医疗、康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方案。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机构的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或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向社会公布。
三、协议签订
按规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已公布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对解除、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服务质量投诉超过2起,经查证属实的;
3.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4.一年内协议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不足10人或一年内市级转诊协议服务机构收治转诊工伤职工少于30人的;
5.不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拒签服务协议的;
6.被卫生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7.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8.转让协议服务资格的。
9.从解除、终止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布。
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协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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