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行政案件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05:24 484 人看过

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对海事行政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行政诉讼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更好地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职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正确告知当事人诉讼管辖法院,有助于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五、海事行政案件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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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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