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一、不完全履行合同是违约吗
不完全履行合同是违约,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
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二、继续履行的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一)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很多种类型的,我们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是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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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买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11.买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主要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实践中,合同无法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合同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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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什么情形需要进行调解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10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形具体如下: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不适用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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