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21:24:11 344 人看过

一、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二、显失公平有哪些情形

(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

(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

三、如何完善显失公平的构成

关于第一个构成要件,双方权利义务的显著不平等,在我国,法律没有像意大利民法典那样具体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司法实践也没有得出像美国判例那样“2.5倍”的参考值。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任意性与不可预测性。但是,在借贷合同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息,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类似这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规定显失公平标准的毕竟太少,故可认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弹性标准。但是,我们认为,法院判例实践中,应当形成“弹性标准的范围”规则,使人们有所预见并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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