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代理付款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5:02 343 人看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日益完善和现代银行制度的发展,银行的票据业务逐渐推广,也就不可避免存在票据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的情形。在我国代理付款人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但票据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承担责任的对象、性质、要件等问题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不甚明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票据使用实务和票据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以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的民事责任为主线,对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代理付款人在错误付款、付款时间不当、不当拒付情形下承担责任的对象、性质、要件、范围逐一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一章探讨了票据代理付款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对代理付款人与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委托收款人的概念比较及代理付款人处理票据业务的基本流程分析,得出代理付款人为付款人代理人,非票据关系人,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属于委托付款关系,代理付款人与其他票据关系人一般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结论。第二章为票据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的主要形态、对象与责任性质。首先对付款不当的三种情态:付款错误、付款时间不当、不当拒付或拖延支付进行逐一界定,然后以付款不当的三种形态为基础,分别分析了不同票据种类的代理付款人在付款错误、付款时间不当、不当拒付或拖延支付情形下承担责任的对象和性质。通过分析得出,代理付款人不同形态付款不当的责任对象是大致相同的,分为两类:付款人和持票人。代理付款人对付款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之列;代理付款人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第三章为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承担责任的要件。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情形承担责任的要件因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代理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向无权利人付款或对无权利人付款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对付款人承担付款错误的违约责任。但在代理付款人处留有预留签章的情形下,代理付款人未审查预留签章与持票人签章的一致性,就应对持票人承担法定责任。付款时间不当情形承担责任的要件大致相同,付款时间不当(期前付款、在挂失止付期间或公示催告期间付款、期后付款)本身即直接构成了其承担责任的要件,不论代理付款人是否尽到了票据法规定的审查义务,也不必考虑代理付款人是否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均应当对付款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止付后的付款及期后付款只有在付款错误的情形才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并且公示催告的情形,由于代理付款人不确定,一律要求代理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无权利人付款,应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只有在代理付款人付款前未向付款人查询票据的状态,直接付款或经查询得知该票据已被通知止付,仍向持票人付款时,代理付款人承担止付后付款的责任才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不当拒付或拖延支付的情形,只有在代理付款人向符合票据法律法规条件和程序提示付款的票据权利人拒绝付款或拖延支付且不具有抗辩事由时,才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但代理付款人期后拒付或付款人账户上的金额不足支付票据款项拒付或拖延支付,并不构成不当拒付。第四章为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范围。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时对付款人及持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大致是相同的。错误付款时,如代理付款人先行垫付资金的,不能要求付款人向其进行银行之间的结算,且代理付款人应向付款人承担票款利息(真正权利人提示票据之日起至付款人向真正权利人支付票款的利息)及真正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相关追索费用;其它情形下,代理付款人对付款人或真正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向无权利人付款之日起至代理付款人向真正权利人支付票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期前付款责任范围因付款对象是否正确而有所不同,如付款对象错误,责任范围为票款和利息(利息应从向无权利人支付票款日起,至付款人向真正权利人支付票款期间计算);如对象正确,代理付款人应当对付款人的利息(代理付款人向权利人付款时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止付后付款和期后付款情形对付款人或持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票款金额及利息,止付后付款的利息赔偿范围为从止付期结束之日起至向真正权利人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代理付款人不当拒付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有所区别,付款人选择违约责任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时,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票款及从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如付款人选择侵权责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代理付款人承担的责任可能包括惩罚性赔偿,包括付款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关键字:票据代理付款人,付款不当,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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