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15:23 131 人看过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是什么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3: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必须充分举证
    案情?陈言平于1994年6月至1998年9月在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下称运城公司)工作。1998年2月,运城公司与陈言平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陈言平不得将运城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1998年3月始,运城公司成立了工艺组,对制版工艺包括电分、电雕、打样等过程进行技术改进,陈言平是工艺组成员之一,但只负责电分工艺部分,电雕及凹样技术工艺由他人负责。1998年5月,陈言平担任MAC(平版)车间副主任,负责该车间的生产工作。1998年9月,陈言平从运城公司辞职,来到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下称希尔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职务。1999年11月,运城公司起诉到法院,称陈言平向希尔公司泄露其商业秘密(包括“985工艺技术”和客户资料及价格体系),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希尔公司和陈言平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
    2023-06-08
    209人看过
  • 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怎么限制的,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限制: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什么是商业秘密所
    2023-04-17
    425人看过
  • 商业秘密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劳动合同怎么约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还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
    2023-06-24
    38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秘密意味着什么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什么意思?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或者商业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获取或者以适当方式证明。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是保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它也不同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公开的无形财产。(1)公众不知道,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公开”一般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不特定的人,而“秘密”相对公开则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共”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中国在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有很大差距。一些已经形成甚至将被淘汰的国外技术,经中国企业引进后,可视为先进技术,属于秘密。然而,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广泛应用的知名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不为人所知,成为先进技术。因此,“公”的地域范围因案件所涉利益冲突主体的性质而异。“公共频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可以在公共出版物上发表并付
    2023-05-07
    38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从范围上看,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它不取决于外部的执法和法律保护,而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程度。只要我们能长期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1)劳动法的保护是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模式来实现的,因为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既需要较少的资金,又需要长期的效力,这是唯一的途径。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权利。(2)其他行政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指公安工商局。(3)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新的雇主和雇员可能被要
    2023-05-07
    183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类型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4、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着急的要件。私利人对
    2023-02-20
    27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商业秘密侵犯的主体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受企业委托的人员、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已离休或转调的原企业人员等。这些主体都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使用,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商业损失。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商业秘密侵犯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厂长、经理、其他管理员以及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企业内部人员;2.受企业委托并因此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3.根据合同或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4.已离休或转调的原企业人员等。 哪 些 人 可 以 被 视 为 商 业 秘 密 侵 权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经济价值并经过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2023-09-07
    89人看过
  • 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破产需要具备的条件为: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一、债权人要求解散公司吗债权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
    2023-03-05
    184人看过
  • 什么是指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
    一、什么是指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都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特点:1、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2、商业秘密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3、非公开性。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二、商业秘密有什么含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三、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
    2023-04-14
    38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被告时,应当对“市场上不存在与权利人技术信息相同或类似的现有技术”、“不存在与权利人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竞争产品”进行初步举证,再由被告人举出反证;反证成立的,裁定不构成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认定公诉机关完成证明责任。一、哪些公司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内容的判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内容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
    2023-03-26
    109人看过
  • 什么是律师?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二是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023-06-13
    143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具体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3、利益相关。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一、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视具体情况。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
    2023-03-22
    202人看过
  • 商业秘密 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2023-03-12
    114人看过
  • 什么是商业秘密,怎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律师补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
    2023-05-07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国家秘密必须具备的要素都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5
      国家秘密的定义揭示了国家秘密由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也是区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它表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必须在履行定密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它表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在具有可保性,即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有效控制知悉范围
    • 中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必须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 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要经侦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3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经侦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安机关为应对不同的犯罪,设立了很多部门打击不同的犯罪,其中经侦部门就针对的是经济犯罪。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
    • 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劳动合同怎么约定商业秘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7
      一、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
    •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必须义务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5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