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2:50:29 315 人看过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章,似乎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和《劳动法》立法比较早,当时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关。劳动法并不能覆盖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一、公司社会保险制度一定有效吗

1、公司社会保险制度不一定有效,具体来说,若是制度的内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以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之后,该制度就会出现部分、甚至是全部无效的情形。

2、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试用期不交社保有补偿吗

根据《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录用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工单位,要求用工单位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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