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做小工,不幸意外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近日,湛江市接连发生几起工地工人受伤纠纷事件,在医药费等涉及民工切身利益方面也遭遇类似的难题。
案例1:木条从天降砸碎她的左膝盖
日前,专业人士到196医院采访林某某时,她坐卧在病床上,左腿膝盖骨处有一条手术后缝合的伤痕,约8厘米长。
林某某是吴川人,今年5月3日,她与工友一起在市区某房地产的工地做工,突然被从天而降的长约8公分的木条砸中左膝盖,当场流血不止。后经詹土贵等工友帮忙送去196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膝粉碎性骨折。
5月4日,医生为她安排了手术,而她左膝盖骨处的伤痕,就是这次手术留下的痕迹。
我于2013年11月开始在该工地木工班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有工地的员工证,也有其他证明人证明我在该工地工作。我在工作中受伤,工地应该对我的受伤负责。林某某说,她出事后,在5月3日到7月24日期间,治疗费已花去46408元,施工方老板莫先生为她支付了38600元医药费后就停止支付,目前她因欠款已被停药。而工地木土班的包工头庞先生也在支付了5700元的伙食费后,对其伤势及生活不再予以理睬。
我的伤势现在还不是很乐观,医生说里面还有钉没有取出来,要10个多月后才能做第二次手术。因为我自己现在不能下床,行动不便,我的爱人要照顾我,不能去工作,一家已经没了收入。林某某抚摸着依然红肿的左腿哽咽着说:希望能尽快把腿治好,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跟施工方的负责人和包工头一起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案例2:从高架摔下他的7条肋骨骨折
河南籍到湛江务工的李某某4月12日从12米高的铁架上摔了下来,导致7条肋骨骨折,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4月9日,他跟一个姓蔡的包工头到廉江九州江开发区某工地安装厂房。4月12日下午,当李某某爬上12米高的铁架,手抓钢板准备往上挂安全带时,一不小心就从铁架上摔下来,立时失去知觉。包工头蔡某及几位工友一起把他送去廉江市人民医院,直到13日他才开始恢复意识,之后又转去422医院进行治疗。
本以为自己意外摔伤已是最大的不幸,没想到更让李某某生气的是住院以后发生的一些事情。我在422医院的时候,因为和包工头之间协商不成,他们拒绝再为我支付医药费,我因为没钱,6月20日被迫停药,后来不得不选择转院。李某某说,他们之间协商的内容就是包工头支付完医药费后再给他6万块钱补偿。我怎么能接受呢,我现在伤得这么重,医生说最快也要一年的时间才能恢复。
李某某的母亲拿出他之前在422医院所做的CT诊断报告单,共有两张,最新的一张写着:
1、两侧胸膜增厚可能,请与旧片比较;
2、左侧骨胛骨、右侧第4-10肋骨骨折;
3、腰1-5右侧横突、腰5棘突、右侧坐骨支及髋臼前上缘骨折。目前,李某某已转院到市第二中医院自费治疗,其母亲悄悄告诉专业人士,李某某至今还没动手术,要彻底治愈的话可能要20多万元。
据李某某介绍,他于2014年12月开始在赤坎某钢结构公司做工,但没有跟公司签有合同。这次去廉江九州江开发区工地,公司也为我们购买了意外保险,但老板说要同意协议签字之后才能把保险单给我。李某某说,他希望这样事情能私了就私了最好,不行的话希望有关部门能出来帮忙处理,一起协商解决,毕竟身体上的疾病,能越早得到治疗越好。
律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唯一法律依据
对此,蒋律师认为,上述涉及的事例均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费工伤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提到的事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津贴等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应享有的待遇。
如雇主并不具备用人资质,即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条所列的主体,而是一般的自然人雇佣他人从事劳动,则雇工可以通过雇佣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雇主亦应承担雇员在从事劳动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作伤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可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在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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