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重新鉴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三天内,在此期间,申请复审的当事人不会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复审的时间,但是规定了申请鉴定的时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三天内,在此期间,申请复审的当事人不会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法律没有规定复审的时间,但是规定了申请鉴定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法 律 规 定 : 重 新 鉴 定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应当交由有资格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并将重新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重新鉴定程序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负责主持重新鉴定程序,并将重新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若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重新鉴定结论经审查属实,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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