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9年以来,我市劳动仲裁受理劳动纠纷案件中,涉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不断增多,占案件总量的30%以上。那么,涉及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昨天上午,芝罘区仲裁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以案释法,为我们进行了详细解答——
经济性裁员纠纷
【案例一】:
王某等70多名职工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公司以经营亏损、没有工作岗位、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于2008年6月辞退王某等70多名职工,但未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已查明该公司不具备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70多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依法裁定该企业向所有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纠纷
【案例二】:
小王于2002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半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的相关法律规定,2002年至2007年期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7个月的工资。
计算补偿金纠纷
【案例三】:
2008年5月,某外资企业员工李某,被企业辞退后因支付辞退经济偿金问题到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李某要求按照其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构成的总数来作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企业只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问题一: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住房补贴、生活补贴?
【仲裁】: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问题二:王小姐在企业工作了13年零8个月。2008年5月,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了王小姐。就辞退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小姐与企业有不同观点,王小姐认为企业应给其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仲裁】: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仲裁部门裁决企业最终支付王小姐1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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