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的计量总是依托于会计确认,确认的不同也决定了计量的差异。可以看出,企业在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处理时,有以下三种方法:
(1)全额费用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期间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全额资本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待开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时列作无形资产,分期摊销。
(3)成果决定法,即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期内,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记录其相关支出,最后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成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则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就我国来说,各类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但需强调的是同行业应该采取大致相同的方法,在不同行业,则可以酌情选择:(1)若研发费用支出较小,可以采取全额费用法。这一般应用于传统产业,它遵照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即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适当简化核算并反映。(2)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则采取成果决定法。这主要应用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宣告失败的开发活动,由于时间长且成本大,采用全额费用法使得当期利润的波动过于剧烈时,可以考虑列作“待摊费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期摊销,并在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该项目的有关内容、失败成本处理方法及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等,以便有关方面详细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3)目前,有的企业专门以研究开发或是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在这些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单位,可以采用全额资本法,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则应将失败成本全部、及时地转入管理费用。
由于全额费用法是传统的记账方法,且在会计制度上与会计准则上有明确的规范,本文不作更多的阐述。而全额资本法,其实质就是把研发时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列作资产,这种方法简单且适用面不广。所以,下文将重点讨论成果决定法。
成果决定法,笔者认为当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此方法。高科技产业其本身的制造费用相对较低,间接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包含在间接费用内的研发费用就有必要按照相关的作业分别进行归集,然后,再根据最后的研发结果,来决定费用的分配。这是作业成本思想的体现。
由于研究开发并不一定能最终取得成果,所以,在处理研发费用时,应该分别对待开发不成功与开发成功两种可能。当然,不管研究开发是否成功,在最初的研发期间并不能知道未来的结果,但是研究开发费却发生了,所以需要有一个过渡账户来登记这笔费用。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账户是“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即在费用发生期,作会计分录: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相应科目。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企业研究开发某项产品、技术、设备,初衷是认为会成功的,会获得收益的,而不是相反,而且,企业毕竟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所以预期研发收益高于成本是我们继续讨论的前提。
研发是否取得成功,在最初阶段无法确知。此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一样的备抵账户,建立一个“研发费用备抵”与研发的“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相对应,期末以技术分析其失败的可能性有多大,来决定各期应该提取和实际提取的“研发费用备抵”(以下简称费用备抵)。企业每期期末应该计提的费用备抵=总的投资额(1-期望成功率),而每期实际计提费用备抵应为当期应该计提的减去其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加上借方余额)。当期计提的费用备抵,计入管理费用,予以费用化,待研发成功时,计提的费用备抵一次转回。
(二)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
基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和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企业应将研究开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单独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的期末余额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以向报表使用者明示企业在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提示报表使用者对研发进程的关注。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转为无形资产,并列入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同时,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笔者建议增加一张附表——“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明细表”,在该附表中对企业的每项研发项目及其进度进行列示。包括当年投入成本、累积投入成本、预期成功率、研发费用备抵计提以及研发费用净值等。此外,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转入无形资产后也应列入此表,并反应其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以披露企业在研发中的实际能力和进展情况,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研发情况和科研技术力量进行评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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