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补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条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实质上意味着: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把自己就业权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企业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劳动者的一部分就业权,即给劳动者设定了一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劳动者为此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即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将竞业限制条款给劳动者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本条规定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支付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在继续,但是由于竞业限制使得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再次就业受到限制,为了弥补为劳动者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
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对于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改为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因此,在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标准,给予了用人单位相对宽松的自治空间,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有那些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商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按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贸易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商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轨制和竞业限制虽有着紧密亲密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仍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划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需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商定义务,只以商定为条件,如事先无商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划定的董事、经理,部分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分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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