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税有哪些具体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3:38 257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流转税的具体税种是什么?

1。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转让,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去总价和附加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是什么意思?如果土地是从政府取得的,原价是指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是从其他企业取得的,也要看当时缴纳的契税数额。如果按高评估价计算,则扣除额为评估价(评估价不含税);如果按合同金额计算,则扣除额仅指发票上标明的不含税价格。

(2)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实缴增值税*1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

(3)印花税:合同标价(非评估价)*0.05‰

(4)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新增*税率扣除额

增值=价格(如果评估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如果评估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则选择评估价格)扣除项目:如果土地是政府出让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复垦费、契税、土地平整费、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按评估价计算的,扣除项目不含销项税)按发票金额计算的,扣除项目包括增值税)

将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计算增值率,根据增值率选择税率和扣除额,再根据增值额*税率扣除额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1)契税:价格*3%(各地可不同)、比价、评估价、合同价,谁选谁。(2)印花税:第一,根据合同金额,*0.05%,与转让人的印花税金额一致;第二,权利许可证应缴纳5元印花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直接导致土地出让最长期限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更。同时,土地用途的变化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出让人同意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利用的变化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也应当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当经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允许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让人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前可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房地产,但转让人应当将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能源用地、交通用地,国家支持的水利和其他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房实行行政划拨。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转让手续。(2)私有住房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4)同一土地上的部分住房转让,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5)用途难以确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期限等条件;根据城市规划,不宜转让土地使用权。6。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暂时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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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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