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合议庭就评议,最大焦点是原被告是否相撞,第二是原告损失认定,三是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王浩和鼓楼区法院的主管领导对本报记者一一回答了判决中存在广泛争议的多个问题。
为什么认定他们相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类型。本案调取公安机关的材料,在原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警民警职务行为身份的陈述也可以认定为本案证据。他这种陈述是比较客观公正的,我们予以采信,同时被告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在下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我们觉得这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证人只看到被告搀扶原告的过程,没有看到他们是否相撞的一瞬间,不能排除相撞的可能。关于电子文档,在派出所一提交给我们时,我们就让被告来看,以给他时间准备,他也拷走了。被告作为IT从业人员,精通电脑技术,又有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果电子文档存在被伪造、篡改等问题,被告可以申请鉴定。但被告方并没就该电子文档真实性申请鉴定,而仅仅以电子文档的合法性及无法与原件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但电子文档印证了本院对民警的谈话笔录。被告提供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没有对原告究竟如何倒地的过程和原因加以证明,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倒地后的情形,故不能证明被告关于自己做好事的主张,也不能排除原、被告发生相撞。综上,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门处理时、答辩期间和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的情节。在第二次庭审时本院告知被告派出所的原始笔录找不到后,被告也没有主动提出来,只是在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扶原告时,被告才说是做好事。如果真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一般来说,被告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彭宇案最终按公平原则判决,但引发了一片不公的争议,王浩说,我们当时就想,如果考虑过错原则,会给大众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据有限的证据看,仅能认定原、被告相撞,而无法认定是原告撞被告还是被告撞原告。一般来说,在公交站台上人员较多,原告即使注意后车门,也不会过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视线的限制也不会特别注意有人下来后突然相撞,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如果认定双方有过错,则对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过高,造成大众过分紧张,会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该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鼓楼区法院说。
最终调解内情
去年春节前,彭宇给陈二春打了个电话,陈二春关心最后调解结果是赔钱了还是没赔,但彭宇没有明确地说,只是说比一审少了一点。
彭宇说他压力很大,对我说省市的主要领导都参加调解了。
南京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各级领导出面干涉这个事情是不存在的。全省三级法院领导对这个事确实很重视。因为这个案子由于不客观的报道对法院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力造成极大的诋毁,这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这位负责人透露,二审时,省市领导都对这事很关心,为了给十七大营造良好氛围,建设南京和谐社会,领导提出来要化解这一矛盾。
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领导根据省里领导要求制定了相关调解意向,多次开会研究,十一期间都在加班加点研究。
10月8日一上班,法院就先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一审初步事实的情况下,本着传统和为贵的理念,做了大量工作。双方都同意这个方案,提出案外和解,当天撤诉。
和解书上明确要求,赔多少钱都不要公开。有媒体披露和解协议规定彭宇赔偿10%责任,一万多元钱,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该负责人说。
很多舆论和网民都批评说二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该负责人表示,彭宇这个案子二审调解撤诉了,和解的结果就是二审的结果,所以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都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接受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一部分责任。二审并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重新审查。
他说,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双方也感觉到,这案子弄下去就是消耗战。如果最后做出一个撞了还是没撞的结果,必然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唯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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