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不得对抗第三方
在法律领域中,“不得对抗第三方”这一表述主要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损害或影响到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换言之,这种约定对于第三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在《民法典》第406条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这一转让行为不能损害到抵押权人的利益。
2.如果抵押权的实现可能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受到损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3.“不得对抗”即意味着,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场合中,“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尤为重要。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那些并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道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的第三方。
2.他们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获取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者那里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由于这些第三人在获取商业秘密时并无过错,因此法律通常不会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3.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制地使用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一旦他们被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告知其前手的非法行为,他们就必须停止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立第三人善意标准
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法律上通常有两种标准:即时性标准和持续性标准。
1.即时性标准以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为准,只要他们在获取时是善意的,即使后来得知其前手的非法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善意的成立。
2.而持续性标准则要求第三人在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保持善意。一旦他们被权利人告知其前手的非法行为,他们的善意状态就立即终止,并需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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