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草原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合法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3、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
答: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其中征用包括草原在内的非耕地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理开发草原旅游资源,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弘扬草原文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无序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必然会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2)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4)违反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将受到处罚。
5、是否可以在草原挖草皮、泥炭?违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禁止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至七十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公顷至不超过十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超过五公顷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以下的罚款。
9、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应当如何处罚?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10、是否允许开垦草原?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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