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14 477 人看过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文号:深府复办〔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4-28

执行日期:2006-4-28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2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适用本规定。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六)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交有关证据;

(十)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复议机构应核对原件。

复议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接受材料回执,接受材料回执应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七)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对可能作出不利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应当告知该公民、法人或组织有要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复议的权利。

第九条复议机构于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复议机构应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第十二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并出示工作证件。

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笔录须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构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

第十四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对物证和现场需要勘验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和邀请专业人员、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的内容、在场人的姓名、代表的单位等。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复议机构认为需要时,可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有关情况,并可向当事人下达案件调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应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第十七条复议机构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事项是否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十条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对该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不按规定向复议机构提出答复和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发现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进行改进的,复议机构可以向该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建议。

第二十二条除《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05]53号发布日期:2005-8-9执行日期:2005-8-9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九日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2023-04-24
    276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4日深圳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实施“净畅宁工程”,加大对非法营运等交通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交通客运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联合行动。为实现联合整治行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整治行动的实施效果,特制定以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深圳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行动指挥部,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张思平(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陈胜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娇(市交通局)、余新国(市公安局)、刘胜标(深圳警备区)成员:陈惠港(市交通局)、许东平(市公安交警局)、刘钇(市公安局)、张耀先(福田区人民政府)、戴飞欧(罗湖区人民政府)、王宏彬(盐田区人民政府)、赵广华(南山区人民政府)、曾汉良(宝安区人民政府)、熊国伟(龙
    2023-04-23
    331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9〕64号发布日期:2009-5-31执行日期:2009-7-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印发了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爱卫发(2006))6号),并决定2006年对所有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一年以上的城市进行全面复查,重新确认。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爱卫会在上半年对在各省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6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各省爱卫会上报的复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检查内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共10项。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确认,特制订如下复查工作方案:一、
    2023-04-22
    169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10月22日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第四条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第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
    2023-04-22
    41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4]6号发布日期:2004-1-9执行日期:2004-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决定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仅在审理复议案件中涉及程序方面的文书上适用。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具体适用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移送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其他程序
    2023-04-24
    32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法人民政府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哪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30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你可以向作出行政裁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你提出的复议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复议的呢让他们出具不予复议的材料或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作出的裁定。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法告诉你的是向上级提起的复议如果不接受一定要其出具书面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法院不接受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