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分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可分为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外部的监督检查和内部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及参与人。
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第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第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样可以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现在内部的机构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1、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分开。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不同的程序,两者应当明确,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主要是内容有,制订政府采购活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活动的方式、范围、程序,政府采购活动人员的组成等。
2、办理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是组织招标、谈判和询价等采购行为的具体操作人员,主要的职责是依法确定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之后,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订立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是否完全实际履行,就需要有专门人员对经办采购的人员所签订的合同依法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之后进行验收。所以,采购人员与合同的审核、验收人员的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3、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重大,且专业性强,所以,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从事政府采购采购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符合专业岗位的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商品知识等。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4、依法独立行使采购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1、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监察机关的监察。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社会监督。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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