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4 11:39:07 459 人看过

江西省劳动厅张勇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工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地、市为统筹的新型工伤保险体系。

一、基本情况

从19年开始,我省就着手研究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办法,先后在南昌、分宜、东乡等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初步探索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办法和途径。因此,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大胆探索,采取边试点,边扩大范围的办法,至1993年底止,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3974个,参保人数达61.13万人。1993年1月1日南昌市率先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市级统筹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并得到了原劳动部的充分肯定。

自1994年以来,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制度更趋完善,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目前,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县市已超过91个,占全省县市总数的85%以上,参保单位11944个,参加职工达145万人之多,现在我省的抚州等6个地市均实现了地、市级统筹,南昌、宜春地区已全部实现了以县(市)为单位统筹。

二、主要做法

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我们的做法是:

1、要求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加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本世纪末,全省要求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象要达到90%以上,至今尚未实行地市级费用统筹的地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地市统筹。

2、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根据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规定凡1996年10月1日之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必须按《试行办法》执行,这就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均有较大提高。我们要求积极地对《试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待遇,要严格执行,不能打折扣,不得擅自减少项目和降低标准。以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和激励机制,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我们制定了行业差别率和浮动费率,并根据本年度事故发生情况按年收缴基金总额的5%返还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加强社会保险机构与安全监察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预防工伤放在第一位。

4、严格工伤认定,搞好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15日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职业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机构应在1周内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调查、收集材料。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10种情形认定工伤,对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工,由职业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工伤认可证》。职业病须有地、市一级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加强劳动鉴定,搞好工伤评残工作,按照劳动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的通知》要求,1990年我省成立了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人事、工会、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聘请了省内各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成立省劳动鉴定专家组,制定了《江西省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江西省劳动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在全省劳动鉴定工作已形成省、地、县三级网络,全省劳动鉴定专职和兼职干部已达1200余人,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照国家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开展伤残鉴定工作,科学、准确地评定伤残等级。至今为止,全省共鉴定伤残职工达4000多人。

6、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基金,适度积累工伤风险储备金。对积累过大的县、市,要降低费率,真正把浮动费率建立起来,以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基金。同时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挪用、占用,定期组织财务监督与检查。到目前为止,我省工伤保险管理运行良好,未发现挪用、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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