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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