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41:35 45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首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简言之,即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既然是责任,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那么如何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体现审判公平与正义呢?当然准确认识三类证据对象——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正确判断该事实是何者主张的依据即可。

为了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我们仍然需要从证据的理论分类上重新认识一下证据的种类。这里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的有本证,反证和反驳性证据三类。

所谓本证,即指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所提供的证据,其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此类证据直接与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关联,举证不能者则承担之。而反证则与之相反,其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其作用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提供反证是当事人行使积极防御诉讼权利的表现。反证的证明力不能达到使对方主张所依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时,并不必然导致于反证提供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出现,主张事实成立或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当然免除举证责任,对此要特别注意反证与证明责任转移后相对方的证明责任问题。如果反证提供方所提供证据达到了使对方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则此时便是本文开头所述《证据规则》第73条的规定内容。

关于反驳性证据,它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的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是对对方证据予以反驳的依据。依其反驳中是否提出了一定事实(权利产生、权利消灭、妨碍权利产生)可将反驳性证据归入本证或反证范畴。并由此确定证据提交人应否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下面我们用通俗的事例对三种证的使用及认识问题做一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欠其借款1000元,则对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其可提供欠条、证人等,则此证据属于本证。该本证能否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最终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原告承担。若被告称根本不存在欠原告款的事实,并同时提交了自己收入颇丰,原告所诉借款发生之日起的一段时间自己并无任何使用或消费金钱情况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而言构成反证,被告提交该反证意在使法院通过对其收入及无使用和消费金钱的确信,从而动摇对借原告款这一事实的确信度。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的就是不能因被告所提反证出现如不客观等情况而未被法院确信时就直接凭此得出被告一定欠原告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仍要视原告所提相应证据来加以认定。另外我们回头看被告所提自己收入颇丰等证据,该证据对待证事实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是被告所举反证,前文已有所述,现在看其自身所涉收入颇丰这一事实,此为被告主张所依据,因而被告所提证据对这一事实而言又是本证,当其不能达到证明收入颇丰这一事实的程度时,其做为本证的不利后果---收入颇丰之事实不能被认定,遂不能收到使法院对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确信的动摇之效果。但总而言之,被告举证不利并不能得出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的结论。因为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原告而非被告。若被告称自己仅欠原告500元,并提交了还款时原告为其出具的收款500元的收条。则此首先属反驳性证据,因其旨在指出被告欠原告1000元的不真实性,同时被告主张已还500元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这一收条同时又属于本证。该证据能否证明已还原告500元,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断的加强,由此也会产生一些矛盾,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官司。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显得尤其重要的就是证据,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能力规则规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来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规则的相关内容。一、证据规则的意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规则的相关规定
    2023-06-03
    273人看过
  •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则?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强证据是指对主证据加强证明,补强证据是为了防止误认事件,用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度,包括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明能力,确保事件真实,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来源,与补强对象不能重叠。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
    2023-06-03
    329人看过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一样吗?
    1、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2、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2)经法庭准许,
    2023-06-27
    136人看过
  • 证据规定的调整与民事诉讼
    1、当事人需要及时报案处理,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之后,予以立案。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3、对于具体的赔偿,由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4、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
    2023-07-04
    37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被告举证能力强,体现负担公平原则;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为其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二、其他证据规则1、证据提供的规则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被告举证责任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毕
    2023-06-06
    495人看过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这对于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环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履行我国加人WTO后司法审查职能,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早己确定的举证规则。《规定》再次强调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最大的变数在于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
    2023-06-13
    293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下)
    四、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包括对各类证据的要求、对特殊证据的要求以及法院接受证据的责任。该部分的内容本身并不难理解,但其意义不容低估。首先,《行政诉讼法》及其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提供证据的要求基本上未作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做法,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对证据的形式要求一般也少有规范,《证据规定》的该部分规定无疑填补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一项重大空白。其次,尽管该部分只是从法院接受证据的角度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化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如何收集和处理证据未作规定,但显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如何收集证据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规定将会大大推动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化。再次,对提供证据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的要求。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虽然是法律事实,但尽量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仍然是证据规则追求的基本目标。对当事人提供证
    2023-06-13
    146人看过
  •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配套-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诉讼规则;配套设置论文摘要: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符合我国司法的现实情况。确立刑事证据规则应注意与诉讼规则相互衔接,从而使证据立法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保障。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未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已是迫在眉捷。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在刑事证据立法模式问题上有两种呼声较强:其一,主张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以避免庞杂的证据法内容使诉讼法失去体系的内在平衡。并有利于保持现有诉讼法的相对稳定性;其二,主张证据法与诉讼法协调,并注重二者均有程序性的特点,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笔者赞同制定刑事证据法典,一方面,此模式确能保持刑事诉讼法大体上的稳定,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构建我国细密型的、现实可行的证据规则。当前的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完善,应当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证据规
    2023-06-11
    284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
    一、起诉材料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与开庭举证时限制度是新证据规则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适应世界民事诉讼立法普遍趋势的一个大胆尝试。其包含如下诉讼理念:1、举证责任。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否必须以一定举证责任与分配为基础,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不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正在于通过规定当事人若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从而促使举证责任得以贯彻;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有时或许有正当理由,但更多的时候是出于故意实施证据突袭,是滥用诉权的典型表现
    2023-04-17
    186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新的事实和证据指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新的事实和证据指什么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新的事实和证据如下:(1)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2)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二、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
    2023-06-04
    378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的证明标准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证明标准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
    2023-06-06
    375人看过
  • 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法律规定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 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二、间接证据定案条件是怎样的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必须缺乏直接证据加以证明。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且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得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
    2021-12-21
    92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1、认证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4、口供补强规则。5、证人作证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一、刑讯逼供的口供进度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
    2023-03-13
    89人看过
  • 民事诉讼抗诉的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抗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民事诉讼法抗诉向谁提1、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但同级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你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2、写一份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情况、案件事实、审
    2023-07-21
    17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知识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5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综合取证规则;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反对强迫自证的犯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谣言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出示规则。
    •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异同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6
      民法是高度盖然性,刑法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行政法是不能事后取证。相同点不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依据民事诉讼法电子取证规则原则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05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 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2、证据的来源形式应当合法; 3、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
    •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规则原则三性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4-08-31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环环相扣,具体三性原则是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
    • 有哪些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27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