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为避让一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赵女士摔成残疾。为此,赵女士与公交公司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女士各类损失共计76757.1元。
2007年8月14日上午,市民赵女士乘坐上海大众巴士公司的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杨浦区殷行路军工路口,遇到一辆自行车正常横过马路,公交车遂紧急刹车,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女士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于2008年6月5日诉至法院。
赵女士认为,当时自己刚给一位怀抱小孩的乘客让座,拉着把手走向稍后的座位时,因站立不稳,从后车厢跌滚至前车厢驾驶室处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是否让座不清楚,但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走动找座位,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赵女士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行驶中的公交车辆并不禁止乘客走动,故公交公司称赵女士自身有过错,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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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紧急刹车乘客受伤,司机应担责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04第一、你在上公交车投币后就与公交车公司达成了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上情况公交车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公交车公司不愿意赔偿,你可通过以下方法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起诉公交公司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违约是相对的,而且是无因的,除非不可抗力,所以,第三人原因不导致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2.根据《民法典》起诉侵权责任,把公交公司和骑自行车的某男作为共同被告,让他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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