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限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诉讼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量。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限定了两种: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限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限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分别的概念,是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由以下主体实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2)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地方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a.县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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