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号文件中提到,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可以从差额中扣除。在厦门的外航代理商(如全日空和**航空公司)能否被视为国际运输企业?我是否可以扣除差额
律师的回答: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其取得的总价和非价格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总价和非价格费用中扣除价格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有效补偿。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指:
1。发票应是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资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2。完税凭证应为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
3。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当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应当会签。对签收凭证有疑问的,可以提供境外公证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运输企业”"海外国际运输企业不排除在外。如果企业取得相应的扣减证明,也可以扣减差额。此外,试点纳税人按照营改增的相关文件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前,需按规定填写增值税优惠项目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差异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要形式和复印件:增值税税收优惠申报表,3份复印件。
II。纳税人应提供材料。交通部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批准文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副本(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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