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03:11 106 人看过

从曹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说起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某派出所负责户籍窗口业务办理的民警。2008年4月,在为辖区内郑某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未按有关要求对郑某的一代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比对核实;在核发证件时,也未按有关规定将一代身份证收回,致使郑某冒用其兄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换领到郑某某二代身份证。2009年6月,郑某(当时真实年龄为18周岁)使用该身份证申请大型货车的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申请大型货车的驾驶证需年满21周岁。2011年4月,郑某(未满21周岁)通过考试领取了名字为郑某某的驾驶证。2012年6月,郑某(已满21周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郑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很显然,本案中造成三人死亡的危害后果,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自无疑义。但是往前追溯,还有以下两个情节不容忽略:一,曹某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郑某冒用其兄的名字获得二代身份证;二,郑某持该身份证报考并获取驾照的行为,这一行为导致了郑某实际年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考试获得了驾驶证。由于危害结果并不是直接由曹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曹某未正确履职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什么影响,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曹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司法实践对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

在没有其他介入因素的情形下,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按照通常判断的方式即可。但是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由于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我国实务界借鉴了多种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认定模式:

第一,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这种偶然因果关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在刑法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成立起到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支配因果关系时,其先的因果关系即行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断绝因果关系,后行为者的行为(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继而发生因果关系。

第三,相当性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

第四,监督过失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对监督者的疏于监督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而且此种否定性评价并不是以危害结果为源头从结果往前溯及原因,而是直接将监督者的过失视为最终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即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者,由于怠于监督,没有及时防范或纠正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必须与介入的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述认定模式,如果采用不同的因果判断模式进行认定,曹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甚至完全相悖的结果。按照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曹某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构成偶然因果关系,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同样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曹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按照因果关系中断理论,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因果关系的成立起到支配作用,曹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曹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按照相当性理论的认定模式,由于要更多依赖概率高低、异常性以及影响力大小这种主观经验的判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又会异化为司法人员个人的经验判断。如果按照监督过失理论,由于该理论并没有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以负有监督义务的行为人主观过失界定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曹某同样构成玩忽职守的责任。不难看出,根据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难以对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做出准确判断。

如何依法、科学、合理界定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要从玩忽职守罪本身的特性出发进行考虑。由于玩忽职守罪中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自然犯不同,后者体现的是自然性或伦理性。在自然犯罪中,因果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并且多是通过技术手段如司法鉴定来完成。而玩忽职守罪属于法定犯罪,其因果判断除了技术手段外,更多地要注意从法律意义上判断,即从法律意义上考察产生结果的实质原因是否是该玩忽职守行为。因此,对玩忽职守罪要构建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双层次因果判断模式。事实原因的判断,纯粹属于事实上的认定过程,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判断,其功能在于将客观上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事实排除在考察范围之外。而法律原因的判断,是在事实原因判断的基础上,从法律调整和控制目的进行评价,是一种法的价值的判断,是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法律上的筛选的同时,从法律上对事实判断的结论进行检验,使得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具有说服力。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法律原因判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必须明确行为人法定职责所要求的具体作为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但行为人却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负有职责意味着行为人有义务正确、妥当地处理自己作为公务所应担任的事务。

其次,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制造了被刑法所否定的社会危险。在一般意义上,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可以认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但是,玩忽职守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往往具有潜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点,这种危险只有通过中介因素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特定的危险。因此,这种危险是否要上升到刑法否定评价的程度,除了现有对玩忽职守犯罪危害后果有一个标准之外,更多的是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评价分析。

再次,要考虑危险行为的持续性。由于介入因素下玩忽职守罪的危险性通常需要中介才能最终完成,因此当某种构成潜在危险的条件被排除以后,危险可能就不存在。这种危险条件的排除,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职务行为效力的存续期限届满。因为危害行为以职务行为为载体,当该行为效力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已经终结,且与后来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没有关联时,则此危害行为与后面的危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形是潜在、内在的中介因素在持续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外在客观原因而被排除。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张勇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6: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吗?
    一、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吗?是有一定影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律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去严格的执行。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当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
    2023-04-13
    221人看过
  •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
    2023-08-15
    262人看过
  • 玩忽职守犯罪有无主从犯?
    玩忽职守罪一般没有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一般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的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不存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前提。共同犯罪认定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张三和李四合谋实施抢劫,双方是有明确协同抢劫的意图,也清楚共同抢劫的后果的,否则,尽管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也进行抢劫,但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而应单独分别认定各自的罪行。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如A与B合谋盗窃的,必须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如准备工具、踩点、放风等,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若B仅仅是有共同盗窃的想法,但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组织行为的,一般不认为A与B是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两人才能构成共
    2023-02-27
    127人看过
  • 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因为直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这时我们可以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定,判定的方法是看直接过失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有这个直接过失行为,那么这个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此时就认为直接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直接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二、管理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管理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直接对应危害后果,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会存在中介物或中间人,此时我们不能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我们在判断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管理过失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人,但如果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
    2023-04-12
    202人看过
  • 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一些事故案件时,特别是在一些职务存在交叉的案件中,对行为人应以什么罪来定罪处罚较为困难。具体来说就是有时对于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两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人不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两罪的构成特点加以区别。首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的犯罪形式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不履行自己职责,即违背职责要求,消极地不实施有关法律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即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条件履行自己职责。其次,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说的重大损失,是
    2023-06-11
    59人看过
  • 玩忽职守案的相关规定
    (一)玩忽职守案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2023-06-11
    377人看过
  • 玩忽职守罪中过于自信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如果对行为人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愿,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则认定为过于自信。所以,判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是衡量轻信能够避免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玩忽职守罪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其业务过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且实际上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这种后果的发生,就构成业务上过于自信的过失。除刑法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由于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所以,在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时,还要充分考虑职务活动的复杂性对行为人意志因素的影响。总之,如果危害结果的
    2023-06-11
    212人看过
  • 玩忽职守案证据如何使用,玩忽职守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玩忽职守案证据如何使用,玩忽职守的认定方法是什么一、玩忽职守案件的操作方法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案件的证据要求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稍微不同,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有现场勘查记录。同时在案件的认定上,如果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变化时,运用其他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相比贪污贿赂案件要简单些,间接证据之间容易形成具有锁链关系的证明体系。因此,其操作过程如下:1、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进行汇总、筛选,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履行公务中表现出的如轻率的表态、对善意的劝告置若罔闻、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采取任何措施防范、对自己份内的义务撒手不管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是定案的客观表现,也是定案的前提;2、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证明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
    2023-02-24
    66人看过
  • 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条件中,包括影响恶劣这一项,恶劣社会影响是无形的,而且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区域性,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决定着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如:干部玩忽职守行为要比一般干部玩忽职守行为恶劣;损害相关部门形象的玩忽职守行为要比某一国家机关政策管理秩序的玩忽职守行为恶劣。2、案件是否能够引发额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玩忽职守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明显,例如群体性反映等情况,而有些则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显现。但是没有显现,并不是案件本身的原因,而是借助于外力作用,例如公权力控制、相关部门及时弥补等等。3、要立足立法本意来进行判断。只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在认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时候,也应该比照物质性损失的标准,只有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物质性标准相
    2023-06-03
    62人看过
  • 什么情况可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一、渎职犯罪与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吗(一)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
    2023-03-31
    484人看过
  • 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2023-03-09
    495人看过
  • 玩忽职守罪是什么,玩忽职守罪是怎么量刑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玩忽职守罪构成和处罚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玩忽职守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
    2023-04-12
    108人看过
  • 玩忽职守不认罪就不能定罪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妨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其实,任何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这种行为,对国家生育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可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话就说明性质已经非常的严重了。在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民众有什么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一、没有物证一定构成盗窃罪吗盗窃没有物证,但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盗窃事实的,也可以
    2023-03-05
    373人看过
  • 玩忽职守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玩忽职守是行为犯。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06-18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故意犯罪的如何认定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时,主要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认定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危害行
    • 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认定依据,玩忽职守罪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2
      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点不同。工作失误,行为者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的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 (2)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楚,管理有缺点,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差,
    •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9
      (一)玩忽职守行为缺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
    •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来说都是怎么认定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1
      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因果玩忽职守罪的分析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7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