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父母的债务由父母的财产负责偿还。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以继承遗产为限承担债务,但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家属可以吗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家属。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可否执行欠款人父母的财产
债务人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不需要其父母偿还,即使债务人死亡,其父母继承其遗产也是以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其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自己的财产,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拍卖房产清偿债务。
成年子女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其承担债务,不过如果其死亡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个时候就要债务人的遗产是否由其父母继承,如果是由其父母继承,其父母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成年子女死亡后,如果其父母继承其遗产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其父母主张债权,但仅仅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其父母可以不予偿还。债务人父母不继承遗产则没有清偿义务。
关于父母房产是否可以被法院拍卖承担子女债务的问题,想必大家能清楚的判断。无论债务人的父母是否继承其遗产,都无需用自己的财产清偿子女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仍纠缠不放可以选择报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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