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征收标准和赔付标准:
征收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等情况,分别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征收。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1、报销医疗费;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因工致残
一)1-4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24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22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20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18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5-6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16
六级本人工资14
3、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的标准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7-10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12
八级本人工资10
九级本人工资8
十级本人工资6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的
1、报销医疗费;
2、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路军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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